杭州滨江青少年宫章程


(2022年11月30日经第九届第四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22年11月30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经杭州青少年活动中心审查、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自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管理,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杭州滨江青少年宫。中文域名:杭州滨江青少年宫.公益。住所: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北口。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设立的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经费自筹。

第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

第五条 本单位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行政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组织青少年开展思想道德、科技体育、文化艺术、康乐健身、社会实践等校外教育与培训活动;组织开展青少年对外文化交流活动;负责青少年校外活动组织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少先队及青少年社团开展各类社会活动;提供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场所;开展其他与青少年校外教育相关的业务;承办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杭州青少年活动中心。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本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公益属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三)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依照规定和程序履行干部职工管理;

(四)做好本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和日常财务管理等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教学管理和招生工作,并实施做好本单位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六)依规做好本单位基本建设、后勤保障、招标采购组织与实施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理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四)提名并任免本单位主任、副主任;

(五)审查本单位章程及修改案;

(六)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宫,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七)为本单位提供开办资金,提供必要物质的物质保障和政策支持;

(八)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依规可提出申诉;

(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六)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七)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三条 本单位理事会成员成奇数组建,成员5名,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举办单位代表3名,由举办单位委派产生;

本单位代表2名,其中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其余代表由本单位在职工中由本单位委派产生。

理事会设秘书处(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秘书处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秘书处设在本单位办公室。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监督本单位对宗旨、业务范围和可持续发展;

(二)贯彻举办单位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督促管理层加以落实并进行考核;

(三)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审议通过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五)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批准;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应该按管理权限一周内报举办单位批准(备案)。

第十六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产生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举办单位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八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身心健康,热心社会公益,热爱青少年公益事业,能维护本单位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单位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单位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单位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单位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并任命。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单位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条 理事长或本单位主任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采用记名方式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生效。

以下事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一)拟定及修订章程;

(二)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单位内设机构方案及中层干部人选;

(四)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报举办单位批准。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本单位主任、副主任、中层干部和其他按规定必须参加的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主任、副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

第三十七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组织开展专业研究,不断提升教职工队伍的专业水平;

(四)做好青少年教育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

(五)完成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和经济责任制任务,并接受举办单位考核;

(六)完成理事会部署或授权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八条 主任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等各项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二)组织落实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任命中层干部;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主任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条 完善管理层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四十一条 管理层重要岗位应按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双向交叉任职。

第四十二条 管理层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或本单位的考核和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五章 有关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依托举办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保障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纳入举办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进行管理,并遵守举办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凡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工会组织纳入举办单位工会组织,并由举办单位统一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经费自筹、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遵循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规定,强化成本核算与内部控制。

第四十八条 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定期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八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可自行决定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本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终止的。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五十五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理。清算期间,本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单位终止后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章程是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依据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章程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

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杭州滨江青少年宫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